你好,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有拘傳、罰款、拘留等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:
1、偽造、毀滅重要證據(jù),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;
2、以暴力、威脅、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、賄買、脅迫他人作偽證的;
3、隱藏、轉移、變賣、毀損已被查封、扣押的財產(chǎn),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(chǎn),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(chǎn)的;
4、對司法工作人員、訴訟參加人、證人、翻譯人員、鑒定人、勘驗人、協(xié)助執(zhí)行的人,進行侮辱、誹謗、誣陷、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;
5、以暴力、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(zhí)行職務的;
6、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(jīng)發(fā)生法律效力的判決、裁定的。
罰款數(shù)額:
第一百一十五條規(guī)定,對個人的罰款金額,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。
對單位的罰款金額,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。
拘留的期限,為十五日以下。
被拘留的人,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。在拘留期間,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,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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