對立案材料該如何處理?應立案而不立案如何處理?
2023-05-29 14:47:44
來源:法制法律網
對立案材料該如何處理?
公安機關、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后,應分別情況做出處理:對于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,應當做出立案決定。
在司法實踐中,公安機關決定立案時,由辦案人員填寫《立案報告表》,報請公安機關主管負責人審查批準。人民檢察院立案,應當經檢察長批準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,并制作《立案決定書》。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,一般先由立案庭工作人員填寫《立案審批表》,經主管負責人審查批準后,移交刑事審判庭審理。
對于不具備立案條件的,應當做出不立案的決定,并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。控告人如果不服,可以申請復議。
應立案而不立案如何處理?
應立案而不立案的處理:可以申請復議或者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,要求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行使立案的監(jiān)督權。
立案是指公安、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(zhí)法機關對于報案、控告、舉報、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,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,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。
法律依據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、控告、舉報和自首的材料,應當按照管轄范圍,迅速進行審查,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,應當立案;認為沒有犯罪事實,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,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,不予立案,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??馗嫒巳绻环?,可以申請復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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